2005年6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租房前别忘签《物品清单》
杜润楠 祝茜

    事件背景
    不久前,王先生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租一套楼房,在签出租合同之前,王先生先签了一份《物品清单》,里面注明王先生的电器、水电设施都能正常使用。后来经纪公司没有按期向王先生支付租金,反而说是因为王先生房屋内卫生间、厨房本来就有质量问题,房子租不出去。王先生一气之下,打起了官司。要求这家经纪公司支付租金,并赔偿房屋内设施的损失费。
    法院审理判决房地产经纪公司败诉,向王先生支付租金。经纪公司辩称的房屋内设施损坏,无法出租的问题由于在《物品清单》中没有写明,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他们。
    
    法官说法
    人们租房子的时候,房屋内的家电、水电设施一般都是出租人使用过一段时间的,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。因此租房子时要签一份《物品清单》,该清单应当写清楚屋内设施的情况,以利于日后双方维护权利。